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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年前借款 诉请归还获支持

安徽日报 2015-05-20 17:11 大字

■ 方芳

20年前,参加工作不久的舒城县张先生,将自己积攒的1万元借给同学赵先生做生意,赵先生承诺按当时银行利率付息。时间一年一年过去,赵先生迟迟未归还借款,爱面子的张先生不好意思催要。张先生之妻曾女士对此十分生气,先后3次找赵先生重新打了借条,但赵先生一直不还款……无奈之下,曾女士将赵先生诉诸法院。舒城县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曾女士的诉请。

法庭上,被告赵先生辩称:借款是事实,一直未予归还确实不对。因现在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希望能分期偿还。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赵先生重新向原告曾女士的丈夫张先生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向张先生借款1.75万元,后未还款。 2013年3月,被告再次向曾女士出具一份1.75万元的借条,仍未还款,并于2014年3月又向曾女士出具一份1.75万元的借条。

经法官的释法、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赵先生自2015年每月于25日前向原告还款500元,直至还清1.75万元欠款止;如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借条上约定有明确的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为还款时间起2年;未写明还款时间的,可以随时主张,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之日起2年,但最多保护20年。司法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2年的时效,否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本案中,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借条分别于2008年、2013年、2014年重新出具,诉讼时效按其表示的意思重新计算,原告可以随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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