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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欠债 妻子无需偿还

安徽法制报 2015-03-17 19:53 大字

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所欠的债务,婚后另一方是否有偿还的义务?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裁定书明确告诉大家答案:不承担。

代某某2011年2月21日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包某受伤,后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代某某赔偿包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但由于代某某履行能力有限,下欠近2万元一直未履行完毕。后包某就该案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9月8日代某某与邓某登记结婚。2014年6月1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得知代某某之妻邓某在银行有存款1.5万余元,遂将该款进行扣划。划扣后,邓某书面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其不是本案被执行人,该债务属于代某某婚前个人债务,贵院所扣划的存款1.5万元是其工厂打工的工资存款,不属于代某某的存款。故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并执行回转。

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认为,代某某与邓某于2012年9月8日登记结婚,代某某欠包某的该笔债务,是在代某某与邓某结婚之前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个人来承担,现扣划邓某名下存款偿还配偶婚前个人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扣划邓某存款的执行裁定。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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