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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妻子出资贷款买房离婚时丈夫可获增值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3-24 09:58 大字

保先生和吴女士通过网络相识闪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保先生认为,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妻子所买,但自己为结婚掏了不少钱,现房屋增值,妻子应给付15万元的增值款。

保先生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近日,这起离婚案件在舒城县法院审结,法院支持了保先生的部分诉请,保先生获得吴女士一次性给付的房产增值款5万余元。

吴女士说,2006年上半年,她与保先生在网上相识并闪婚。第二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保先生于2012年离家外出,至今不回。她起诉要求与保先生离婚,女儿由她自己抚养,保先生给付抚养费。

法庭上,保先生表示,他同意离婚,女儿由他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其中房子部分因他为结婚支付了3万元,这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和投入,减掉贷款余额和共同还贷部分,他应获得房产增值补偿15万元。吴女士表示,保先生支付的3万元是用于结婚时购买物品的,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审理中,保先生申请对吴女士婚前所购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价格进行了鉴定。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房屋2006年5月1日至今增值价格为29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因性格差异,保先生于2011年下半年外出未回,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吴女士于婚前购买的涉案居住房价款为108120元,首付房款54120元,下剩购房价款54000元,于2005年办理住房购置贷款,贷款期限120月,执行利率月5.5675‰。至2006年5月11日吴女士归还贷款本息 7035.12元。2006年6月11日至2013年8月11日,保先生与吴女士共同归还住房贷款87个月,款51004.62元,占购房总价款40.90%,现下欠贷款本金11760.58元。

法院认为,因夫妻间产生矛盾,吴女士诉求离婚,保先生无异议,故法院对吴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女儿自幼随吴女士生活,离婚后其由吴女士抚养为宜。夫妻双方现居住房为吴女士婚前购置,并支付首付及归还部分贷款,该房依法应归吴女士所有。该房增值价格为29万余元,此为该房整体增值价格,应扣除所欠贷款,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额在购房价款中所占比例计算夫妻共同增值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吴女士对保先生进行补偿。经核算,夫妻共同增值价款为11万余元。

法院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吴女士抚养,保先生给付抚养费,吴女士一次性给付保先生房屋增值补偿5万余元。

方芳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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