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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检察院首例刑事抗诉案获中院支持原舒城县法院院长罗宏详受贿被判刑十年

黄山日报 2014-02-18 11:56 大字

1月28日下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罗宏祥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3)黄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宏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黄山区检察院首例刑事抗诉案件获得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并改判的案件。

今年50岁的罗宏祥,案发前任六安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罗宏祥曾任六安市舒城县法院院长。被告人罗宏祥涉嫌受贿罪一案,由省检察院交由黄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区检察院经审查,于2012年7月将该案起诉至黄山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罗宏祥在任舒城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435000元。其中,2005年4月,舒城县八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与六安市大观山文化陵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承建舒城县法院办公大楼工程,向被告人罗宏祥行贿遭拒绝后,找到罗宏祥外甥胡某向罗宏祥行贿。罗宏祥通过其妻孙某得知胡某送来40万元的存单后,即叫孙某让胡某将存单拿回去。几日后,胡某从孙某处将存单拿走,后胡某告知罗宏祥存单先放在他处。同年7月,杨某找到罗宏祥之父要求合伙买房,因资金不足,孙某便向罗宏祥提出使用胡某处40万元,罗宏祥明知该40万元行贿款在胡某处,胡某等人事先也向罗宏祥表明要求在舒城县法院办公大楼的招标中给予关照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孙某便向胡某提出“要用钱”,胡某即将此款交给孙某,后被告人得知原六安市副市长(曾任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王伟被调查,便催促孙某还款,孙某于2006年2月至4月在亲戚处借了40万元分三次交给胡某。

2012年9月18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9月27日以罗宏祥受贿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非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罗宏祥提出上诉。2013年5月13日,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013年7月22日,黄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8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罗宏祥收受他人财物达35000元,但收受的40万元及贪污的12285元事实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继而判决罗宏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非法所得。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对被告人罗宏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市检察院支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罗宏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款近43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未认定其收受他人40万元受贿错误,应予纠正,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告人罗宏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项秋平 唐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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