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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诉离婚

安徽法制报 2013-10-16 21:53 大字

舒城县法院近日驳回一起因女方欺骗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2008年,家住舒城县千人桥镇的张某已经40多岁了,可还没有娶老婆,经人介绍与家住广西的壮族姑娘卢某相识,很快两人便在舒城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由于上了年纪,张某一直希望有一个孩子。

对于卢某来说,和张某的这次婚姻属于再婚,之前卢某生过两个小孩,离婚后,孩子均由前夫抚养。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卢某在结婚时欺骗张某说自己只生过一个小孩。 2013年初,张某无意中发现妻子实际上生过两个孩子,加上卢某在和其结婚这几年中一直未能怀孕,即使怀上了,也因各种原因而流产。张某觉得是卢某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今年9月16日,其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有一个孩子,可是卢某的欺骗使自己无法容忍,遂要求和卢某解除婚姻关系。

经过法庭调查,卢某于今年4月份曾意外流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于是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当然,这一限制只是时间上的限制,而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在上述法定期间经过之后,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

(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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