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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未注明逾期仍要还

安徽法制报 2013-09-10 21:58 大字

借款19万元给朋友经营药房,朋友打了借条却未注明约定利息,期间朋友支付三个月的利息后,就销声匿迹了,索款无果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谈某归还本金19万元并按约定支付月利率25‰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 8月7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9日,谈某因经营药房缺乏资金,向胡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5‰,谈某出具了借条。 2013年2月22日,谈某又因经营药房缺乏资金,出具借条,向胡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催谈某归还借款,谈某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谈某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照约定及时返还借款。胡某要求谈某按口头约定支付月利率25‰的利息,由于借条上并未注明借款利率,依据法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2013年5月19日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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