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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 担保人担责

新安晚报 2013-08-10 22:37 大字

7月30日,舒城县法院调解一起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

今年3月10日,刘某因工程资金周转不足,经陈某介绍,向周某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后还款。刘某为保证还款的实现,要求陈某作为保证人。陈某在借据上签了个名字。到期后,债权人周某寻找不到刘某,周某将担保人陈某告上法庭。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先行偿还借款。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保证人在借据上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故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为他人担保,务必要明确担保的各项责任,不能草率地签个名了事。 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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