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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锁定彩礼

安徽法制报 2012-11-30 22:44 大字

“彩礼”是婚约中男方给付女方的聘金、聘礼,是对婚姻的约定,但因婚姻不成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常有发生。热恋中的情侣互赠礼品是常事,谁也不会在意收集证据,当然礼金的给付也是这样。一旦产生纠纷,礼金数额的举证,往往是男方面临的一大难题。男青年刘某为了索要给付的16000元彩礼钱,将前女友小英告至法院, 2012年10月份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通过听电话录音了解事实真相,成功调解该案件,使得双方当事人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刘某诉称: 2011年12月刘某经媒人介绍与小英相识建立了恋人关系,不久,两个年轻人在双方父母和媒人的见证下于2012年2月订婚,在女方父母的要求下,刘某给付小英“看门楼礼” 16000元。订婚后几个月,两人经常吵闹,关系恶化,眼看这婚姻不成,刘某遂要求小英归还16000元彩礼钱,遭到拒绝。

但庭审时,小英怎么也不承认收了刘某的16000元,还认为自己感情受到伤害,要求刘某给付自己精神损失费。刘某申请了媒人出庭作证,可小英还是否认收到了钱。怎样能要回彩礼钱呢?庭审时,发生了这样戏剧性的一幕,刘某当庭甩出最后一个证据:对话录音,里面传来准岳母的声音:“照嘛,我们又不是不承认这16000元……”这让当事人小英的脸变得通红,可是小英仍然坚持否认,认为是造假,可是又不愿意对录音进行鉴定。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刘某、小英达成协议:小英在七日内返还刘某彩礼10000元,如逾期,小英将返还刘某16000元,小英父亲自愿对小英的返还款承担保证责任。 ·方芳·

我国 《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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