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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未过户车主司机共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2-05-04 23:22 大字

机动车是动产,但具有一定的不动产属性,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买卖车辆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以登记公示为准。如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近日舒城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登记车主孟某就因此无端地卷入了一场诉讼。

2010年9月18日下午,李某驾驶一辆变形拖拉机沿舒三路由东向西行驶,因避让车辆驶入左侧车道,撞到相对方向周某驾驶的无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致三轮摩托车侧翻,伤及路南边线处站立的行人代某,造成代某、周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李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代某无责任。代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几个月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代某骨盆骨折为九级伤残。代某还了解到,李某系肇事变形拖拉机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因尚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登记车主仍为孟某。在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2011年12月19日代某将李某、孟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庭审查明,代某事故前一直在合肥市务工、居住。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及所有人是李某,登记车主为孟某,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为了配合代某治疗,李某已垫付代某医疗费约2.5万元,保险公司业已支付2万元医疗费。第一次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代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后,结论为代某伤情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各方在第二次庭审中都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法驾车致代某受严重损害,事实清楚,应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孟某作为登记车主,应依法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剩余款项在商业三责险内替代赔付,因该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商业险,故应免除该公司20%的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应由李某与孟某连带赔偿。李某及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款项,代某应该在获得赔偿后予以返还。

在日常生活中,购车时我们都保持着十分的谨慎,本案告诫我们卖车时也须谨慎。否则,就如同孟某一样,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实在有点冤屈。 ·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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