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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横空悬屋顶供电公司被判令支付住户拆迁补偿费

安徽法制报 2011-12-14 23:48 大字

[摘要]供电公司被判令支付住户拆迁补偿费

舒城讯 舒城南港的居民张女士一家,近两年一直过得提心吊胆,自家翻建的楼房怎么也不敢搬进去居住。近日这起原告张某、顾某诉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夫妇诉称:2004年4月份在原有老住宅地翻建三间二层砖混结构的楼房居住,该房屋是镇村规划居住区范围内的合法建筑。2009年7月,由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发包,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自己住所地上空兴建“220千伏庐紫线舒城变开断线路工程”,并在原告住房一端上空架设了“220千伏”电力线路,且所架设的送电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居住楼)的水平距离仅3.4米。国家规定的应为5米。由于该输电线距离原告的房屋太近,高压产生的工频电磁场将严重损害原告的身体健康并存在生命安全隐患。原告自己也不敢在屋内居住,导致原告有家不能回。现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给原告房屋拆迁补偿18.5万元。

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原告房屋拆迁补偿18.5万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线路架设是经过立项审批许可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2010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220KV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为2.5米,故线路的设计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线路建成后电磁等各项指标正常。所以,原告诉称的损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设施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重大危险。输电线路的架设应当与居民住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居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54-220千伏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5.0米”。被告自认7号-8号塔边导线距两原告的房屋水平距离为3.4米,该距离已不符合施工时法定的安全距离,对原告的财产及人身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其心理造成了一定压力,致使原告不敢居住。原告要求比照与其房屋结构相同的拆迁补偿条件给予补偿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庭审中,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自愿承担责任,原告表示同意,不要求安徽省电力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安庆供电公司赔付原告张某、顾某18.5万元;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房屋拆除,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搬家等所有善后事宜;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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