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跌入电梯井身亡小区物业被判赔24万余元 法院判决称,物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电梯厂家不存在过错
六安一名七旬老人不慎跌入电梯井,但一直未能被发现,待被物业保洁发现时,已经不幸身亡。悲愤之下,老人的家人将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告上了法庭。该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程序,4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定物业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担责80%,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
老人跌落电梯井身亡家人以为“失踪”寻找未果
六安的张姓老人随儿子居住在六安市金安区一小区。2020年5月3日,老人的家人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称,家里有老人走失要求调取监控录像,经调取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显示老人于2020年4月25日上午8点53分从16号楼1单元乘坐电梯下楼,下到负一层出了电梯,在负一层消防通道来回走动两趟后,从监控中消失再未发现踪迹,也未发现走出小区,但家人一直多方寻找未果。
2020年5月18日16时前后,小区保洁人员发现16号楼2单元西电梯内有异味,物业公司人员通知电梯维保公司人员到场检查,经维保人员打开16号楼2单元负一层电梯层门查看,发现在电梯井内左后方有一具尸体,随即报警。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接警后派出侦技人员、法医到达现场进行勘验、调查访问、视频侦查、尸体体表检验,确认死者系张姓老人,老人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经鉴定,老人符合头部损伤,脑震荡昏迷,没有得到医学救治,加之年老器官功能衰退,无应激能力,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担责八成赔偿家属共24万余元
老人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和电梯厂家应对老人的身亡担责,遂将双方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物业作为涉案电梯的管理人,疏于防范和管理,对老人进入负一层坠入电梯井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致使老人没有得到医学救治,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造成本次事件的发生,且对老人是如何坠入电梯井的,物业对此不能有效举证,故对老人死亡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电梯经年检合格,故电梯厂家对老人的死亡不存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过错,因此,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老人家属283964元。双方对结果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人死亡地点为电梯井基坑内,该电梯井基坑属于封闭性构筑物的一部分,正常情况下是无法进入的,但若电梯外门或者厅门不正常打开,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此时,因电梯轿厢不在同一楼层,使用电梯的人就可能跌入或者进入电梯井基坑内。
本案中,由于物业没有完全尽到对电梯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证据证明物业确保了电梯运行安全,致使老人进入电梯井基坑内死亡,物业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老人虽然年龄较大,但作为成年人忽视了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定物业承担80%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老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247171.2元。储雯静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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