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担保期限 保证人应否担责 ■ 君扬

安徽日报 2020-01-22 07:10 大字

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为更好保证权利实现,让债务人如约履行义务,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予以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六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的改判给出答案。

2012年8月,庄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曾某借款100万元,并由庄某某立据,同时由卫某签字担保该笔借款。后由于庄某某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曾某于2014年10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3年5月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期间的利息,卫某对庄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向曾某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卫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卫某不服该判决,向六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随后向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裕安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阅了原审卷宗,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和证人,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涉案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卫某对庄某某借款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而曾某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卫某承担保证责任,卫某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原审判决卫某对庄某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裕安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此举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原审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但因双方没有对案件事实提交新的证据,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卫某不服该再审判决,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依法判决:撤销卫某对庄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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