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醒企业对“加班文化”的耻感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感觉身体被掏空。”不少职场人士和记者聊到工作状态时如是说。工作压力大、加班常态化导致的过度劳累、健康透支,正威胁着不少人的生命。“过劳死”不再是某一行业的特有现象,并且呈现年轻化趋势。(3月12日《工人日报》)
有事没事习惯加班、三天两头睡办公室——这种披着“吃苦耐劳”外衣的加班文化,如幽灵般成为悬在员工生命健康权益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全国总工会开展的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47.1%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每周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职工占比21.6%;加班加点足额拿到加班费或倒休的职工仅占44%。一些互联网企业甚至提出“997”口号,即从早上9点工作到晚上21点、一周7天无休。
当这些数字纠葛在一起,“每年60万人过劳死”的说法是否夸张似乎也就无须纠结了。累死在加班岗位上的精英,尤其在媒体、IT等行业,算是并不鲜见的了。在这个生活美好的新时代,压力山大、身心俱疲显然不是个好状态。有两个共识是板上钉钉的:第一,加班并不光荣、累死不是幸事。比如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中心卫生院外科医生方培虎,去年12月16日凌晨猝死在值班室,年仅31岁。然而,今年1月25日,裕安区卫计委发文向其学习引发轩然大波,不少基层医生纷纷表示,“不学,要好好活着”。第二,权益必须保障、张弛也得有度。遗憾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未提及“过劳死”,且多数“过劳死”很难举证雇佣方的“加班责任”。
在“休假文化”抵不过“加班文化”的当下,指望企业靠道德自觉来解决加班问题,估计还是难以完成的任务。要唤醒企业对“加班文化”的耻感,有赖于两方面的努力:一是严格的工时制度。过度过滥的加班应当定性为违法行为。二是对等的权责关系。因加班而导致的伤残乃至死亡等,需要在立法层面有刚性的保障。也许唯有企业深感“死不起”,加班才会成为“过街之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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