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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该当何罪?

安庆晚报 2010-03-04 02:01 大字

[摘要]一起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分析

 

案情回顾:

近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安庆市迄今为止最大规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的调查,已查实的涉案人员近40余名,范围跨越六安、巢湖、芜湖及安庆等地市,其中既有社会工作人员也有在校学生。

2009年底,犯罪嫌疑人韩某为使由其统一组织的415名船员顺利通过全国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先后联系了杨某、张某等10人进行分工细致的考前作弊准备:三人负责准备作弊场地和设备,两人负责伪造准考证,一人负责考场外答题,一人负责寻找替考学生,其他人则同时混入考场替考。考试当天上午,韩某将六安考点对面一家酒店的会议室作为此次作弊活动的“临时指挥所”,将伪造好的40余份准考证和*(一种能在设置了屏蔽装置的空间里仍可接受信息的仪器)分给替考生并帮助他们混入考场。考试开始后,混入考场的参考“卧底”们用带入考场的过期试卷替换出正式试卷,并凭借事先绘制好的考场分布图直接从窗口或利用上厕所的机会从厕所内将其抛出,这时早已等候在考场外的张某、徐某等人便将试卷捡起带回“临时指挥所”,交给杨某等人作出答案后,再由任某、张某等人利用手机和无线发射器等作弊工具将答案发给考场内的替考学生,让他们各自用事先准备好的复写纸写出答案传给同一考场的参考船员。案发后,韩某承认,他组织、策划这次大规模作弊,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每名参考船员给付的一千至九千元不等的“考试费”。

罪名分析:

这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启用试卷的秘密级别为秘密级,属于国家秘密范畴。韩某等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非法手段秘密窃取试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即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阐述: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中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也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另外,应注意本罪不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否则,就应以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或者是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某领导人的不满,或者是为了出国。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二者因为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它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二是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三是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颜永东

 

钱玲玲

 

陈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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