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翁交通肇事不“卖老”
本报讯(记者唐欢王清通讯员邢韵)11月26日,记者从霍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年逾八旬、经济困难的被告张某主动担责,法院积极查明保险范围,最终促成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让案件顺利调解。
张某今年85岁,患有肺气肿病,经济也不宽裕。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无号牌四轮代步电动车在霍山县城关镇一条道路路口,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刘某腿部受伤、坐在后座的其妻子储某也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的那一刻起,张某就主动承担起自己在事故中的应有责任,报警、垫付医药费、修车、为伤者支付伙食费等,先后支出4万元左右。
原告刘某、储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赔付137000元。霍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投保的是非机动车保险,但是张某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没有推卸责任,面对不利于自己的局面,张某并没有纠缠,而是主动表示保险公司如果不承担赔付责任,自己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撞了人,我负责,不能倚老卖老!”他说。
老人此举感动了法庭中所有人。“经过我们法官审理后查明,张某投保的非机动车保险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保险公司也改变最初的意见,愿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864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最终案件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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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霍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