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一农民采伐国家保护植物被判刑
■本报记者陆杨
农民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获刑的新闻,本报曾报道多次。可很多人或许不知道,非法采伐野生植物也可能面临刑罚。近日,霍山县一位农民就因此被判了刑。面对判决结果,他悔恨不已。
今年46岁的何某家住霍山县漫水河镇李家河村。今年2月,何某发现当地一位村民家的自留山上有野木瓜,于是他陆续采挖了8株野木瓜,将其移植到自家门前栽种。
2月28日,漫水河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采挖野木瓜,民警展开调查,发现何某在家中栽植野木瓜,遂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何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可能有人会说,不过是几株野木瓜而已,真的会有这么严重吗?其实,野木瓜不是一般植物,它又名银缕梅,系濒危物种,是6700万年前的被子植物活化石,被称为“恐龙赏过的梅”,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可被定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由于银缕梅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何某自然触犯刑法。
最终,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面对判决结果,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公诉机关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境内的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有霍山石斛、铁皮石斛、大别山五针松、银缕梅、杜仲、红豆杉、黄山梅、长序榆等,多分布在皖南和大别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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