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抗诉醉驾缓刑被撤销
本报讯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282.7毫克/100毫升,已远超过200毫克/100毫升的“从重处罚”标准。然而,一审判决仍对被告人适用缓刑。9月28日,记者从六安获悉,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法院二审撤销了原判决,改判被告人实刑。
今年54岁的王某,是霍山县漫水河镇人。今年2月25日中午,王某到舅兄家吃午饭,席间喝了约四两白酒。鉴于王某中午喝了酒,亲属劝王某休息一会再走,后王某便睡了一会。傍晚,王某准备到铜锣寨的亲属家吃晚饭,便骑上自己的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09线往铜锣寨方向驶去。途中,当行驶到一个岔路口时,王某发现前方有人便慌忙踩刹车,但还是撞到了路人邓某。当时,邓某正饭后散步,事故造成邓某手腕骨折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司法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2.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5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服判。
但霍山县人民检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282.7毫克/100毫升,远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鉴于此,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六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二审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周源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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