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08月18日在安徽商报第A14版面刊登编号为(2016)皖1525民破2号《安徽省霍山县人民院公告》内容:
一、将第六行中“你单位应在2016年09月19日前,向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内;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3965002281)申报债权”现更正为“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6年09月19日前,向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内;联系人:叶律师;联系电话:13965002281)申报债权”。
二、将第十八行中“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现更正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霍山县旭日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更正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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