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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明察秋毫避冤案

安徽法制报 2015-12-01 12:17 大字

本报讯 办案检察官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察觉一疑点。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发现,该起案件并非构成刑事案件。 11月30日,记者从六安获悉,对于此案,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已要求办案机关撤销案件。

今年48岁的万某,是霍山县太阳乡的一个农民。今年1月,长期在外地打工的万某回到家乡,打算种植茯苓。后万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便到山场采伐了13棵松木。同村的俞某发现后,认为万某所采伐的林场属于自己家,于是便报警。经鉴定,万某采伐林木的蓄积为5.265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案发后,万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今年6月17日,森林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万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细心阅读万某的笔录时,发现了一特殊情节。万某称,十几年前,其与俞某的父亲达成口头协议,俞某父亲将以200元的价格将山场林木卖给万某,万某按约定支付了200元。多年来,因林木较小,万某便一直没有进行采伐。 2000年,俞某的父亲去世,该山场林木所有权过户至儿子俞某名下。

万某所说的交易一事是否属实?所伐林木到底归谁,直接决定着案件性质。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森林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中明确要求查清上述情节是否属实。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两名证人证实,当年万某确实与俞某的父亲达成过口头协议,并支付给俞某父亲200元。既然林木早已售卖给了万某,那么万某砍伐自己林木的行为,自然就不属于盗伐行为,因此并不涉嫌盗伐林木罪。

但万某是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采伐了13棵松木,其是否涉嫌“滥伐林木罪”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滥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万某滥伐的林木仅有5.265立方米,尚未达到追诉标准,因此万某也不构成滥发林木罪。鉴于此,霍山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森林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崔勇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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