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 无责仍赔偿
两摩托车相撞,无责任一方对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如何赔偿?日前,霍山县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交强险之争做出判决,判令无责任但未投交强险的一方向受害方承担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014年7月11日,周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霍山县佛子岭镇方向行驶时,遇对向行驶的钱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钱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均被送往霍山县人民医院治疗,事后周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周某将钱某告上法庭。
此次事故,霍山县交警队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且周某、钱某驾驶的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钱某主张其驾驶的摩托车为非机动车,不在机动车强制险范围内,但又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应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的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钱某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11000元。
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一项强制规定,有助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得到及时、足额赔偿,对事故双方都有益处,是一笔不可节省的开支,有必要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能汲取教训,不能因小失大。 ·李方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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