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房产局被判发证行为违法 记者 雷强
星报讯 得知被办证人隐瞒真相骗取房产证从而造成他人百万元损失后,房产局仅对此表示“遗憾”。究竟谁该为此错误担责?本报2013年5月28日报道的霍山县“百万房产被前夫偷偷卖给他人”一事有了下文,市场星报记者日前从六安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二审认定霍山县房产局的发证行为违法。
2013年5月7日,在合肥上班的程女士回到霍山县,找朋友准备规划一下其位于该县衡山南路46号二楼的一套146平米住房的布局,结果发现房子已被前夫黄某某卖掉了,对方还办了房产证。程女士指出,按照霍山县法院2010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这套房子和楼下的两间门面属于她和儿子的。
对于房产局的发证行为,霍山县房产局相关人员表示,“是对方隐瞒了真相骗取了房产证,这个房产证发错了。这个事情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房产局主动撤销房产证或是采取其他措施是不可能的,要是真没有办法,可以告我们。”
据了解,本报报道此事后,程女士依法向霍山县法院提起诉讼,将霍山县房产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房产局未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遂认定霍山县房产局作出的房屋初始登记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霍山县房产局向六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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