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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大变现 一审被判刑11年9月2日,霍山县法院对芜湖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原主任、芜湖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

新安晚报 2014-09-13 00:59 大字

[摘要]9月2日,霍山县法院对芜湖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委原主任、芜湖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芜湖市国土局原局长强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今年57岁的强伟, 2002年4月起担任芜湖市国土局局长、党组书记,2010年11月起任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芜湖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其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六安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省检察院将此案指定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强伟涉嫌受贿事实均发生在其任芜湖市国土局局长、芜湖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2007年至2010年间,强伟为某公司在签订委托造地协议和预付耕地开垦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某所送现金47万元。同期,为另两家公司在进入芜湖市新增耕地指标交易市场、签订调剂新增耕地指标协议、预付耕地开垦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5次收受两家公司所送现金35万元。

2003年至2012年间,强伟为许某某出资的两家公司在拆迁补偿、土地证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收受许某某贿赂32万余元,其中2006年,强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许某某贿赂12万余元。2010年,强伟在购房过程中,又收受许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02年至2012年10年期间,包括上述3人所送贿赂在内,强伟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28次收受12人贿赂的财物共计150万余元。

鉴于强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赃态度积极并部分实际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办案检察官告诫:官员一定要慎用手中权力,守住法律底线,滥用权力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刘琴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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