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办私事酿事故公司起诉员工行使追偿权
[摘要]公司起诉员工行使追偿权
本报讯 擅自驾驶公司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司在赔偿20多万元后,向两名员工提出追偿。 8月7日,记者从六安获悉,法院经审理,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安徽卓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是六安市一家经营林木种植的企业,2013年8月8日这一天,公司员工汪某轮休。清晨,准备上街修手机的汪某,巧遇公司驾驶员吴某,便提出请吴某开车送其去修手机,再顺道送其回家。吴某没有拒绝,便擅自驾驶公司的一辆三轮车,送汪某去修手机。 6时30分,吴某驾驶三轮车沿省道318线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侧翻,并在侧滑中与奚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对向碰擦。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奚某和摩托车后座的储某受伤,三轮车上的汪某也受了伤,奚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治疗费和奚某的抢救费共花去41668.16元,均由卓然公司予以垫付。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应负全部责任。
2013年8月15日,卓然公司与死者奚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卓然公司一次性赔偿对方295000元。因肇事的三轮汽车投保有交强险,在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赔偿款120000元后,卓然公司为此次事故共垫付各项费用为216668.16元。
事故处理结束后,卓然公司以汪某、吴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为由,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吴某共同偿还垫付的全部费用,并负担诉讼费用。
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未经公司准许,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并在驾驶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卓然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因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被人擅自使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汪某尽管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该车是在为其帮忙中使用,作为受益人方,应承担10%的补偿责任。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丽 邵善林记者袁中锋)
新闻推荐
本报讯 猜疑丈夫与同村妇女有特别关系,65岁的农妇到“情敌”家中,将其推倒在地并掐死。 1月19日,记者从六安获悉,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65岁的陈...
霍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霍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