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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买房不成应返还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3-11-26 11:04 大字

本报讯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交付 “订金”的一方不订立合同,有权要求返还吗?今年1月,原告俞某欲购买被告霍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预订金1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不满意房屋位置和价格,未购买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万元预订金未果而诉至法院。被告公司认为:订金即定金,原告不履行约定,未买房屋,无权要求返还订金。

霍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本案原告交付了订金,但双方未约定定金性质,所以被告以与原告未订立合同为由扣留1万元订金于法无据,案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终审判决,限期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订金。 (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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