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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陈某猥亵儿童缓刑

新安晚报 2013-08-03 23:01 大字

[摘要]监督哨

本报讯  近日,经霍山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陈某猥亵儿童缓刑一案,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改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

陈某55岁,霍山县农民。2012年10月21日,陈某遇见邻居家的五岁女童小丽(化名),遂将小丽带至一栋无人居住的新建大楼内。陈某强行对小丽进行猥亵,被赶来的小丽母亲发现。小丽父母报警,陈某被抓获。案发后,陈某亲属赔偿了损失并道歉,小丽父母也谅解了陈某;且陈某患高血压病,被取保候审。

然而,陈某在取保候审之后却对猥亵女童的事实全部否认,还称自己患有精神病。经鉴定,陈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猥亵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庭审中,陈某拒不认罪,小丽父母当庭表示不再谅解。今年4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陈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霍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对陈某适用缓刑判决不当。陈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谎称患精神病,在缓刑判决后到被害人家门前张扬,毫无悔改之意。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方面看,均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向六安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依法改判。

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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