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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不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万元赔偿到

新安晚报 2013-08-17 22:22 大字

[摘要]监督哨

本报讯  包某某不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13万元赔偿,到霍山县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多次调解,8月5日,包某某领到了被告人23万元赔偿金。

43岁的包某某,是霍山县一失地农民,2012年6月15日,与陈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为泄愤,当晚,陈某某邀集代某等5人,携带西瓜刀赶到一饭店,对正在吃饭的包某某进行砍打,致使包某某的身体和左腕部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包某某左腕重伤。

案发后,陈某某、代某等人投案自首。今年3月11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代某等人3至4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共同赔偿包某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包某某不服判决,向霍山县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认为,包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土地被征用,属于失地农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伤残金,一审判决确有不妥之处,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本案提起再审。其间,经过检察机关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5名被告人愿意共同承担23万元的民事赔偿。崔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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