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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大调解体系做好矛盾纠纷“化解题”

安徽法制报 2013-05-09 22:19 大字

近年来,霍山县主动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力求让更多的矛盾纠纷能够在诉前、诉中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把问题化早化小化了。

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出台《霍山县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意见》,依托县联合接访中心设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室。每个乡镇聘请1-3名乡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法律工作者担任专(兼)职调解员,在乡镇司法所上班;每个村(社区)聘请1名专(兼)职调解员。在全县规模企业建立调解室,配备1-3名专(兼)职调解员。在县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在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县法院和基层法庭、县检察院分别设立“调解室”,邀请人民监督员、陪审员担任调解员。出台《霍山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办法》,实现“三大调解”相互衔接、优势互补。

建立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 2012年12月28日,投入近50万元的霍山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聘任5名专职调解员,精选39名医学专家、 18名法律专家,建立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库,专门受理各类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实施4个月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调解6件,实际赔偿金额28.75万元,调解成功率达100%。此外,还先后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建设房屋征收、劳资纠纷、交通事故、城市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设立了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调解作用。建立县、乡“两代表一委员”参与调解工作机制,聘请辖区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调解志愿者等作为调解观察员,在调解中心增设“调解观察员”席位,充分利用他们的声望和资源优势,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成立民间组织“调解员协会”,由具有较高威望、热衷调解事业的乡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法律工作者组在,制定工作章程,完善选聘任用、持证上岗等制度。 2012年5月,该县落儿岭镇在集镇建设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当地群众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政府介入调解,但群众认为政府与开发商站在一边,多次调解未果,后来“调解员协会”主持调解,效果很好,促成了事情圆满解决。

实行调解案件补贴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大调解”体系建设。印发《霍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纠纷且实际履行到位的,给予相应办案补贴。乡镇专职调解员实行固定补贴加办案补贴制,其中固定补贴600元/月,办案补贴50-100元/件。村(社区)聘任的专职调解员按2000元/人/年予以补助,办案补贴参照乡镇调解员标准执行。

坚持调解录音录像同步。投入近20万元,在全县建立17个录音录像调解室,对调解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去年12月底,该县与儿街镇村民金某向外来投资者王某借款4万元,迟迟未还,唯一的一张欠条也被夺去撕毁。在当地司法所调解下,金某当着大家的面,同意归还4万元。但其后又欲反悔,不过,摄于第三双眼睛——摄像头,想想自己的“慷慨陈词”已被固定成证据,金某只好履约。自2012年以来,该县共建立各级调委会177个,调解员1260名;依托大调解体系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518件,调处3507件,调解成功3497件,成功率达98%以上。

霍山县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同时,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先后荣获20多项国家级殊荣:“全国文明县城”、“国家生态县”、“国家卫生县城”、“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等,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并荣获“长安杯”。 ·汪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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