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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实情转让房屋无效

安徽法制报 2013-02-01 22:33 大字

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调结一起房屋转让纠纷案件,通过庭前调解,达成当事三方和解,妥善化解房屋转让引发的矛盾。

储某(女)与王某原系夫妻,2009年协议离婚时,王某将归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作为小孩抚养费抵给储某,后来生意亏本,为还张某债务100000元,2011年4月20日,王某隐瞒已将房屋转给储某的情况,将房屋给张某抵债,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储某知情后即找到张某说明被拒绝。 2012年10月31日,储某将王某告上法庭,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庭审前,承办法官主持三方进行调解,通过宣讲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和法规,王某和张某认识到相互间房屋买卖违法,最后达成:王某与张某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共同配合储某重新变更登记房权;储某不以任何理由追究王某和张某的法律责任。 ·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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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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