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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车辆竟交城市垃圾处理费事发霍山县,车主质疑属乱收费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8-28 11:59 大字

[摘要]事发霍山县,车主质疑属乱收费

“我是农村人,做点小生意,买了一辆小货车经常往返县城,但今年车辆年审时,被告知要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我有点想不通,我一个农村人凭什么要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这太不公平! ”近日,霍山县与儿街镇的高清(化名)向本报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高清说,最近他去霍山车辆检测中心检测车辆,被要求交纳120元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不交就不让检测。工作人员向他宣传,这是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的,也经过了霍山县物价局的审批,像他这样的小货车每年收取120元的垃圾处理费。

记者随后查阅了《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含船舶、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

该办法只说在城市范围内推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没有说农村居民也要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记者查阅了《霍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该县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开征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管车主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其中机动三轮车,出租车100元/年,中巴、货车(5吨以下)120元/年,大巴、货车 (5吨以上)140元/年,城区运砂车、土四轮车100元/月。

非营运车辆垃圾处理费为:县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150元/年,县内私家车根据排量,从40元/年到100元/年不等。高清的车是5吨以下的小货车,所以被收取了120元/年的垃圾处理费。高清认为,他经常在各乡镇收取农产品,并不经常进城,为什么要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呢?因为《霍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也规定,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这一原则,农村车主是不应该交费的。

高清同时提出疑问,如果因为他偶尔进城,就要交纳垃圾处理费,那城市人开车到农村是否也要交纳农村垃圾处理费呢?他认为霍山县的这项收费规定,显然扩大了收费范围,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高清告诉记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即使他的车偶尔进城,又能产生多少固体废物呢?这其实也扩大了收费范围。

8月23日,记者来到霍山县机动车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大厅,记者看到三块宣传机动车交纳生活垃圾处理的牌子,宣传的内容跟记者之前了解的一致。记者随即采访了几位来检测车辆的车主,他们表示,都已交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一位车主还表示,他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但车子在霍山入的户,所以回来检测、年审。

随后,记者来到霍山县物价局,针对记者提出的农村车主是否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该局雷副局长表示,从理论上说,确实存在农村车主经常在农村活动、基本不进城的情况,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这部分人的费用,似有不妥。但一项政策的出台,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因素,一项政策的成熟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今后在修改相关规定时,他们将考虑到这一点,力争将该收的钱收上来,不该收的钱坚决不收。

关于汽车是否产生固体废物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雷副局长说,汽车排出的尾气会有一些颗粒物,汽车轮胎会夹带泥土、石子等,司机也会带来烟蒂之类的垃圾,这些都是固体废物,都是城市生活垃圾,需要花钱处理。对此说法,一些车主认为很牵强。

据了解,安徽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有关部门要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收费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向农民收取费用或罚款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并向农民出具合法票据。

如何科学规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考量着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政智慧。对这一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胡明兵文/图

在霍山县机动车辆检测中心业务大厅,城管部门也在此设立了专门窗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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