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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凹酿事故 公路部门应担责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12-21 13:04 大字

本报讯 日前,霍山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管理部门被判承担了损失。

2009年4月26日17时,王建森乘坐王景寿摩托车去学校上学,途中遇何家信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王建森、何家信、王景寿受伤的交通事故。

王建森以何家信、王景寿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损伤要求赔偿为由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被告何家信认为,虽然霍山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何家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景寿负次要责任、王建森无责任),但由于事发路段坑凹不平,所以不得不占道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据其申请追加了公路管理部门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案经霍山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何家信、王景寿的违章过失行为,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本案事发路段路面大面积坑凹不平,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六安市公路管理局未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养护,对本案损害结果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作出判决,按“交通强制险责任”由被告何家信赔偿后,确定六安市公路局承担10%责任,赔偿原告2241.5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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