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透感染丙肝医者担何责
核心提示
在医院做血透却被感染丙肝。连日来,安庆市宜城医院、寿县县医院相继发生血透病人感染丙肝的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国引起了强大反响。治病染上丙肝,医院该给患者何种说法?
“丙肝事件”频繁发生
去年10月以来,霍山县医院长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28名尿毒症患者感染丙肝,其中9例为输入性感染。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安庆市宜城医院的不少血液透析患者也进行了体检,检查发现部分长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的患者也感染上了丙肝病毒。
今年元旦前夕,6名患者陆续向安庆市卫生局反映了此事。 1月6日,安庆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初步调查情况表明,77名患者中,39人丙肝抗体阳性,其中15例初步确诊为院内感染。
无独有偶,1月9日,有媒体报道称,寿县县医院多名血透病人也被发现在医院感染丙肝。之后,该院院长李磊证实,在该医院血透的尿毒症病人共有73人,目前检查出有16人患有丙肝,其中4人是输入性感染,该院初步调查,在院内感染的人数不会超过9人。
血透安全规范“真空”
继霍山丙肝事件之后,短短时间内安徽省又发生了两起血透病人感染丙肝事件。
有关人士认为,丙肝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血液透析治疗本身就存在感染丙肝的高风险的客观原因,也有基层医疗机构普遍管理混乱、责任感缺失的主观原因。
安庆市卫生局对宜城医院调查后认为,“医院消毒管理与隔离预防措施不到位,2009年以前,复用透析器采用半自动清洗、消毒、灭菌,难以保证质量安全。 ”寿县县医院院长李磊也称,因条件所限,该院血透室此前确实存在功能未分区、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血透感染事件成为基层医疗安全隐患。但目前对于血透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尚处于‘真空\’地带,亟待立法规范。 ”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监督处副主任马志鑫表示,我国在2004年修订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从传染病的分类报告,到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血液透析是近十来年才发展起来的,它只是诊疗活动的一项,大法没有规定得那么细致。
据悉,山西丙肝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出台了关于血透室建设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但到目前为止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血透室作为一个诊疗的场所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安全规定。但现在并没有规定说,一个肝炎病人专用一台血透机。 ”安徽省立医院传染科副主任高人焘表示。
医务人员或负刑责
尽管强制性规范对安全血透缺位,但省卫生厅在对霍山“丙肝事件”调查后认为,部分医院血透室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不完善,消毒隔离措施不严格;医护人员配备不足,感染防控培训不够,透析患者相关检测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首检和复查,也是导致血透感染“丙肝”事件的原因之一。
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保认为,根据医院方的陈述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几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血透患者应当得到院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方面的赔偿。
在对“丙肝事件”的问责中,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刑责。对此,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表示,我国《刑法》增设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这一新罪名,就这两起事故来说,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均应被追究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如果由于病情或就诊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或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则不应作犯罪处理。
马永保律师认为,“丙肝事件”透视出部分医务人员对责任的懈怠和对生命的漠视,直至医德的沦丧,单纯对责任人处以党纪和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其行为,他建议,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本报记者许忠德实习生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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