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妨碍诉讼

安徽法制报 2019-09-25 15:01 大字

霍邱讯(潘贤俊)为了逃避付款义务,经营儿童用品公司的吴某竟然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将重要证据的最后一页篡改,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日前被霍邱县人民法院罚款1万元。

吴某因生产儿童床,与江苏省南通市经营布料业务的张女士联系购买儿童床用布料,张女士按照约定,先后两次通过物流向吴某提供了价值约2万元的布料,但吴某收到货物后,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张女士无奈之下将吴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吴某为达到赖账不付款的目的,向法院分别提交了经过其篡改过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意在证明张女士提供的布料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后经法院向出具证明材料的两家单位核实,该证据最后一页中关于质量不合格的部分系篡改内容。

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证据妨碍正常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送达吴某后,吴某当即表示十分后悔,承认错误并立即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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