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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维权难三年法援获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5-12-17 12:14 大字

霍邱讯 近日,霍邱县法援机构圆满解决了一起历时3年,6次庭审的工伤事故,帮助当事人获得125630元赔偿款。

2012年8月28日,受雇于温州建设集团矿工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上班的陈某,在施工时意外受伤,后经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器官功能性障碍。陈某向公司提出索赔,公司以其未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赔偿。无助之下,陈某找到了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司法所寻求帮助,在听了陈某的诉说后,司法所长杨为民及时联系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

受理案件后,杨所长帮助陈某联系到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3年3月16日,经鉴定陈某因外伤导致“性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拿到鉴定书后,杨所长带着陈某找到公司方予以调解,但公司方又以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再次拒绝赔偿。2013年5月,杨所长为陈某向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但公司方律师提出与陈某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杨所长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指出公司方虽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在公司已工作近两年,伤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接受公司方生产任务安排,使用的是公司的生产工具,有上岗证,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3年6月10日,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诉求,认定其与该公司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劳动关系。据此,杨所长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9月16日,经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所受伤属于工伤,并经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障碍为八级。对此结果,公司方又先后向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2014年10月15日,经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温州建设集团矿工工程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5630元。

2014年12月,公司方不服仲裁裁决,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杨所长再次为陈某提供法律援助。2015年3月31日经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赔偿陈某125630元的决定。目前,陈某已拿到赔偿款10万元,余下的2万余元也将于近日到账。

(项爱农吴增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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