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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维修店伤人 属道交事故?

新安晚报 2015-11-14 07:13 大字

小武发现自家的轿车轮胎有故障,便将车开到小石经营的修理店维修。修理完毕后,小武将车开出举升机位置,继续向后倒车;因车后有块三角铁,小石叫小武停车,跑过去捡。因小武未能听见小石的叫声,仍继续后倒,左后轮将小石正在捡三角铁的左手碾压致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小武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有效。

小石向霍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此案经交警部门认定不属交通事故,小武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交通事故责任险,并非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依法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汽车维修店属于公共场所,车辆在维修过程中是必须通行的地方。因此,此案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小武在倒车过程中应通过后视镜观察车后情况,方能倒车,而他疏忽大意,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石在车辆未停的情况下去捡三角铁,过于自信,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小石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万余元。  张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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