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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债务还款责任仍共担

安徽法制报 2014-10-09 20:22 大字

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这样的约定能否对债权人形成有效抗辩?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韩某(男)、戎某(女)夫妻两人于2012年10月底因家庭修缮房屋所需向陆某借款40000元,同时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后韩某夫妇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6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陆某40000元债务由丈夫韩某偿还。去年底借款到期之后陆某向韩某催要,被其以离婚为由拒绝;转而向戎某索要,也被其以离婚协议约定拒绝,辗转多次均未能如愿,陆某将韩某、戎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也明确表示承认,但是还款责任该如何承担?法院认为,韩某与戎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一种债务转让,这种转让在客观上缩小了债务人的范围,增大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并且没有征得债权人陆某的同意,故而这样的协议只对韩某、戎某有约束力,对债权人陆某不发生效力,而该笔借款又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韩某、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来说转让不发生效力;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在本案中,韩某、戎某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转让约定,未征得债权人陆某同意,因而对陆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当然无论是戎某还是韩某,在独自承担还款责任以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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