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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路的”一审判赔十一万

新安晚报 2014-07-21 05:24 大字

今年2月,六安凤凰河开闸放水后,在大别山路凤凰桥桥下出现一辆沉没许久的轿车,车内一年轻男子李某溺亡(本报2月28日曾报道)。事发后,李某的亲属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提出各项赔偿要求共计492043元。近日,裕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路管理部门要承担赔偿11万余元。

雪夜酒驾酿悲剧

法院查明,李某在霍邱县孟集镇经营一家汽车销售企业。今年2月12日,他受六安一4S店邀请,参加年度商务会议,在会后晚餐上喝了酒,后被人送至一洗浴中心休息。次日凌晨下着雪,李某独自开车回孟集镇,由东往西途经该市大别山路凤凰桥(七里桥)东端时,从桥东头南侧缺口处驶入凤凰桥南侧河中,致溺水身亡,六安市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出事前已现隐患

法院还审理查明,早在2013年7月12日,六安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作为凤凰桥路段的管理、养护机关,分别给相关单位去函,认为由于施工拓宽河道,造成凤凰桥桥台及台后路基位于河道中央,河道流水冲刷后致该桥基础严重冲空,并在桥面出现裂缝,形成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不过在事故发生时,尽管桥东头道路路口设有三处警示标牌,但桥东端两侧均无护栏,阻止通行的软土已清除。

公路部门要上诉

在被列为被告后,四家相关单位分别进行了辩解,辩解的理由包括不是适格的当事人、起诉对象错误、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等等。

近日,裕安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公开判决:公路管理部门赔偿死者李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9317.4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李某系饮酒后驾车行驶,对于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公路管理部门是该桥路段的管理及维护机关,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维护、管理存在瑕疵,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上述判决,六安市公路局直属分局负责人表示不服,称准备上诉。

龙波  本报记者 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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