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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4-05-06 10:42 大字

近日,霍邱县孟集镇养殖户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从事养殖业多年,却一直从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地畜牧部门多次督促其办理证件,但刘女士对办证的相关知识却一无所知。为帮助像刘女士这样的养殖户了解办证程序,记者采访了省畜牧局有关人士。

据省畜牧局畜牧处刘干处长介绍,根据2010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刘干提醒说,养殖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县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报记者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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