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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为救人离开事故现场当理赔

安徽日报 2013-12-18 23:32 大字

■ 甘露 邵善林

今年3月17日,胡先生驾车经过105国道霍邱县境内一十字路口时,不慎与朱先生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朱先生当场倒地受伤。因报警等待交警来处理需要一段时间,胡先生担心延误治疗致朱先生伤势加重,便直接开车将朱先生送往附近的镇卫生院医治,并将车辆停放在卫生院的停车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抢救伤者在离开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以胡先生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拒绝理赔。

为获得赔偿,朱先生将胡先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胡先生觉得“很冤枉”,自己是为了及时救人才驾车将伤者送到医院医治,导致未能保护现场;保险公司辩称,胡先生属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霍邱县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辆送受伤的朱先生到卫生院救治,意在救人,并非逃离。虽然导致未保护事故现场,但及时保护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所列之“在事故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共计7万余元。保险公司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观点·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将人的生命与健康置于首要地位,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治,不能为了避免自己破坏现场承担全责而置受害人生死于不顾。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基于这种价值理念作出。同时,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尊重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也应以合理合适的方式保护事故现场,如离开现场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以便交警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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