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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一村支书投资建电灌站引发产权争议这个电灌站该归谁?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7-05 12:42 大字

今年气候干旱异常,很多常年不干的当家塘今年也“露了底”,往日不起眼的农村小提水电灌站,再次显现了其巨大的抗旱作用,农民往往只看到其抽水抗旱的效用,对这些分布在农村偏僻旷野之中、水渠河沟之旁的电灌站,很少有人去关注它的产权归属问题。

今夏夏种时节,霍邱县石店镇五塔寺村的一座提水电灌站,因产权不明,提水站投资者和农民纠纷不断。 6月23日,接到村民举报后,本报记者赶赴霍邱实地调查此事。

五塔寺村由原兰桥村和高桥村合并而成,原兰桥村位于五塔支渠末梢,平时放水线路漫长,用水成本高。为解决用水困难问题,2004年秋,该村支部书记毛其才,决定自己出资在兰桥村建一座提水电灌站,这样,既能在干旱时解决群众用水困难问题,又能在受涝时向外排灌,还能降低群众的用水成本,同时,自己也能赚取适当的利润,一举三得。

在向镇政府汇报并得到允许后,2004年冬天,毛其才开始筹建五塔提水站。据毛其才介绍,五塔提水站总造价40多万元,在筹资过程中,他得知个人投资建设群众受益的项目可以争取扶贫项目资金,2004年11月,在经过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他以石店镇政府的名义,上报了要求解决五塔提水站项目建设资金的报告。后来,县扶贫办下发文件,帮助他解决了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005年春夏之交,五塔提水站建成并投入使用。从2005年到2010年,他向群众收取每亩45元的抽水费,其中5元支付看水人的工作报酬,余下的大部分用于电费支出。

就是这10万元的扶贫资金,让这座提水电灌站的权属成了难题。五塔寺村部分投诉村民认为,这座提水站是利用国家扶贫资金建成的,扶贫资金是用来服务于广大农民的,而不是服务于村干部的,这座提水站的产权理应归村集体所有。毛其才这几年已经从村民那收了不少钱,应该将提水站的管理权归还村集体。

对于部分村民的这种认识,毛其才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年自己多方筹资40多万元,辛辛苦苦建成这个站,服务于广大村民。为维持提水站的正常运转,不收取水费是不可能的。 6年来,为了提水站,他不知付出多少人力、物力、财力,村民只见到他收水费,而不见提水站的开支:仅每年抽水的电费就达2万多元,因为提水站的机器是90千瓦的,加上电损,每小时的电费就达四五十元。平常提水站还需要维修,找人看护还得付工资。仔细算下来,这么多年,五塔提水站还处于亏本状态,还没见到回头钱(利润)。

当记者对此表示怀疑时,毛其才说,电费有据可查,维修、人员工资、每年收的水费也有据可查,账目都在,一查就清楚了。

对这10万元的扶贫资金,毛其才认为,这是政府对个人建水利设施的一种支持,只不过当时扶贫资金按照规定,必须以镇政府的名义申请,才能拨付下来。

对于个人投资兴建提水电灌站,政府有关部门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2006年,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指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护农民既得利益。

关于产权界定,意见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工程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暂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在建或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界定须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毛其才建设的提水电灌站2005年建成,应属于新建的小型水利设施,根据该指导意见,要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显然,五塔提水站既不是村集体所有,也不是毛其才独有,应按照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安徽省水利厅农水处,该处领导表示,像这种情况,按道理产权应按投资比例划分,平时的管理、维修收费应由建设者进行,但建设者在收费时应该考虑到国家投资部分,对农民应有适当的优惠。

就五塔提水电灌站的产权纠纷问题,石店镇党委程书记表示,他们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下一步将对该提水站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以后,根据情况明晰产权,再也不能这样糊里糊涂下去了,这事一定要有个了断。 本报记者胡明兵文/图

图为引发争议的电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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