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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赠与是否可撤销

沂蒙晚报 2016-03-14 22:35 大字

2012年,董女士在沂水县城购买了一处房产,房权证上写明由其所有,但购买该房的大部分房款是由董女士的舅舅陈先生所出。后来因为此事陈先生家里还发生了纠纷,感觉挺为难的,2014年夏天,董女士决定将该房产赠与陈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董女士仍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2015年年底,陈先生突然因病去世,让董女士及其家人痛苦不已。在办理完陈先生的后事后,陈先生的妻子突然拿着赠与公证书向董女士索要该房产,要求其搬出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董女士由于经济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董女士疑问,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本案中,董女士与陈先生虽然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陈先生,但他们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现在董女士提出不愿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李艾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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