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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仍不改俩“盐耗子”被判刑

沂蒙晚报 2015-12-08 22:58 大字

本报12月7日讯 (记者杨青)

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假盐案,两名以劣质工业盐充当食用盐贩卖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并处罚金数万元。

据了解,2015年2月4日,沂水县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在沂水县杨庄镇峨山口村当场查获非法经营食盐的李某和张某。在两人开的车车箱内查获白色尼龙袋包装细颗粒盐产品35袋,共计1750公斤;绿色尼龙袋包装大颗粒盐产品10袋,共计500公斤。经检测,这些盐产品均属于不含碘的劣质工业盐。

该案于2月4日移交沂水县公安局,二人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3月7日,李某和张某被取保候审。然而就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人竟然不思悔改再次来到沂水县贩卖私盐被盐务局执法人员抓个现行,当场查获盐产品1700斤,并处以1万1千元的罚款。

日前,沂水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涉盐案件进行了审理,由于两人在沂水缺碘地区以不含碘的工业盐充当食用盐销售,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两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欲再次销售不合格盐产品。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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