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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宣传(四),——防范非法集资系列宣传(四)

青州通讯 2016-05-17 19:26 大字

[摘要]珍惜一生血汗 远离非法集资

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举报电话:3255377(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293845、110(市公安局)

十三、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什么情况下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十四、在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发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十五、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共同犯罪如何处理?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十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一)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虚假项目开发、虚假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典型案例:2006年4月,沈阳药科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工人张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伪造沈阳昊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沈阳国瑞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通过发展下线,以开发“沈阳轮胎市场”的名义,采取付给高额市场开发费及利息的方式,在抚顺、本溪、沈阳等地面向社会进行集资。

2006年8月至10月间,张某与新民市物资总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兴建塑料交易中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取得,张某遂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兴建“新民塑料交易中心”为名,用同样手段继续进行集资。 2006年4月至10月,共向1300人非法集资5255余万元,有4500余万元集资款至案发时尚未返还。

(二)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殖(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典型案例:2005年7月,沈某甲在沂南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沂南县意发特种养殖场(个体工商户),以养殖蝎子之名,在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向群众非法集资。在筹集到部分集资款后,为夸大其实力,沈某甲又先后注册成立了临沂中意养殖有限公司、沂南县意发养殖有限公司、沂南县鑫发特种养殖有限公司等单位,伙同刘某某、沈某乙、沈某丙等人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沂蒙山全蝎养殖协议,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自2005年7月至案发,沈某甲同养殖户签订协议2500余份,非法集资460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1余万元。因无力继续偿还集资款及承诺的高额利息,沈某甲、刘某某、沈某乙等人预谋后,与2006年8月13日携集资款130余万元潜逃。2006年8月30日沈某甲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

(三)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消费积分奖励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典型案例: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会员到签订加盟商家消费,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返还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

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用“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法律提示: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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