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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宣判

山东法制报 2015-11-13 12:30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污染环境罪案。

2013年以来,被告人相某雇佣被告人杨某,采用酸洗工艺对石英石进行酸洗加工,并将废酸液直接排入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后经勘验,土坑内残存的废酸液在100吨以上,属强酸性,存在重大环境隐患。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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