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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 夺路行凶 拒不认罪郯城两惯犯“零口供”难逃严惩

临沂日报 2015-05-14 21:27 大字

4月24日上午,郯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件,涉案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零口供”,拒不认罪,该院根据确凿证据链条,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小祥(化名)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小旺(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该案被害人夏西茂在二被告人盗窃逃跑过程中实施阻拦被捅致重伤,他和另一名群众秦朝忠见义勇为、浴血斗歹徒的事迹受到郯城县委、县政府的隆重表彰,被授予“郯城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多家媒体报道了他们的英雄事迹。因此,本案的宣判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

臭 味相投,合伙盗窃

小祥,1979年出生,小学文化。小旺,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二人都是郯城县港上镇人,都曾屡次受到政法机关的处罚:小祥2006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小旺2000年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村、同姓,又是同龄人,相似的经历,共同的“爱好”,使二人出狱后很快走到了一起。

2014年5月21日15时许,小祥、小旺二人经密谋策划后,驾乘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郯城街道刘港口村伺机盗窃。在该村居民李某的家门口,一辆红色雅马哈牌二轮大架摩托车引起了他们的注意。发现附近没有人,他们立即实施盗窃,由于没有钥匙摩托车发动不了,他们一人骑在没有发动的雅马哈摩托车上,另一人骑着原来的摩托车用脚蹬着前车后座逃离盗窃现场。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沿途的多处“电子眼”记录下了他们的行踪,留下了他们作案的证据。他们盗窃的这辆摩托车是村民刘某停放在此处的,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224元。

途 中遇阻,拔刀行凶

盗窃得手后,小祥、小旺采取后车推行前车的方式骑行逃窜。在逃至郯城街道郭庄村西水泥路时,他们异常的骑行方式引起过路群众秦朝忠、夏西茂的注意。发现他们均戴着深色口罩,夏、秦二人立刻意识到他们有可能是盗窃摩托车的,遂驾驶车辆将两辆摩托车逼停,并下车喝道:“车从哪里来的?”小祥、小旺见事情败露,抽刀就向两人捅去。夏、秦二人毫不畏惧,与窃贼展开搏斗。赤手空拳的夏西茂躲闪不及,胸部被小祥连刺数刀倒在血泊中。秦朝忠顾不得与小旺搏斗,连忙去救受伤的夏西茂。小祥、小旺趁机丢下盗窃的摩托车逃跑。夏西茂被送往医院抢救4个小时后苏醒,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落 入法网,拒不认罪

接到报案后,郯城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抽调40余名精干力量,全力以赴缉拿凶手。通过缜密侦查,调取案发现场周边的监控视频,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小祥、小旺,并于2014年7月11日在二人家中将他们抓获归案。2014年8月16日小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逮捕,小旺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被告人,都抱着这样的信条。二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始至终均矢口否认自己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妄图通过这一方式减轻或逃避法律制裁。然而,这次他们彻底打错了算盘。

检察机关认为,小祥盗窃财物、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小旺盗窃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上述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 网恢恢,疏而不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郯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尽管小祥和小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三缄其口、拒不认罪,始终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庭审中小祥也只承认盗窃,不承认行凶杀人,但现有证据包括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小祥、小旺在盗窃返回途中遇夏西茂、秦朝忠阻拦时,小祥持随身携带刀具将夏西茂捅至重伤的事实。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祥在盗窃返回途中被他人发现并受到追捕时,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他人胸部连续捅刺数刀,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小祥、小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小祥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小祥当庭供认自己盗窃的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刑法》和《民法通则》作出上述判决。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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