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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房东”被判死缓

沂蒙晚报 2015-10-28 23:06 大字

2014年4月7日,蒙阴市民李永夫妇在上海工作期间与房东林峰发生争执,林峰趁李永外出期间,故意用刚烧好的开水浇向李永仅1岁大的孩子李友昊,造成小友昊重伤。201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峰因犯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峰未当庭提出上诉。2013年,在上海打工的蒙阴县李永因工作关系结识安徽芜湖人林峰,林峰主动提出让李永借住其家中。26岁的林峰身体不好,大学未毕业休学在家,他希望李永帮他购买日用品、做家务,可以不收房租。2014年4月1日,李永的妻子陈杰带着1岁4个月大的儿子李友昊来上海探望丈夫,并入住林峰家。4月7日上午,林峰要求陈杰帮其买早饭被拒后,要求陈杰夫妇搬走。下午2时许,林峰联系废品收购人员上门,欲变卖李永放在客厅中的电瓶车抵房租,陈杰追至电梯口阻止。林峰返身回屋,将陈杰关在防盗门外,并回房用开水浇烫正在床上的小友昊面部、颈部、手臂等处。经司法鉴定,小友昊头、面、颈、躯干、臀部及双上肢皮肤被严重烫伤,累计范围达体表面积的35%,构成重伤二级。在一审中,被告人林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林峰在案发期间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能正确认识伤害后果的轻与重,主观恶意较轻,应该酌情减轻处罚。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林峰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未受影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法院认为,林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证据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林峰具有辨认能力,表现在与李永一家发生冲突之后,并未直接伤害李永,而是选择伤害李永的儿子;在发现浇烫孩子后果严重之后,为逃避惩罚伪造现场;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两次故意隐瞒。另一个方面是体现在控制能力上,林峰在上午请求帮带早饭遭到陈杰拒绝以后,直到下午才对受害人李友昊进行伤害。

因此,法院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法官表示,考虑到林峰用开水浇烫无辜幼儿的行为极为恶劣,综合案件的起因和林峰的精神状况,依法判处林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小友昊的父亲李永告诉记者,比起判决,他更关心孩子的治疗,“案子也就这样了,现在我儿子还在医院治疗,已经做了3次植皮手术,每天晚上都疼得睡不着觉。受这事情影响,没有别的小孩陪他玩耍,感觉他越来越孤僻了。”

高昂的治疗费是摆在李永面前的一道难题。他表示,他已经卖了老家的房子,但医生告诉他,孩子还需要100万左右的医疗费才能彻底康复。“被告人只在去年抢救的时候给了16万多,之后就再也没出过一分钱。现在他(林峰)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我们只能自己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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