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万元”

济南时报 2021-01-27 13:46 大字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被控“强奸杀人”遭羁押近15年后,2020年1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临沭人张超无罪。

(据山东高法微信公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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