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村支书成立农民合作社揽储放高利贷获刑罚

农村大众报 2014-10-31 17:47 大字

农村大众报临沭讯(通讯员兰姗)临沭一村支书,利用其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向社会上不特定人许以高息揽储并放贷以赚取息差。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草莓合作社罚金十万元(限期缴纳)、判处被告人李某朋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李某朋是临沭县某村支书,也是村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2008年10月,李某朋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了村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发起人为13个自然人及其所在镇供销社,出资总额为12.6万元,业务范围为:草莓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草莓种植所需化肥、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种植的草莓及相关产品。2010年12月以来,草莓合作社在未取得资金互助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开会、喇叭宣传、口头宣传等形式,利用该合作社的名义,公开向社会承诺存款利息高、无风险,截止案发之日共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47.46余万元,对外累计借贷1339.5万元。去年11月30日,经群众举报致该案案发,李某朋被警方抓获归案。今年7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今年9月14日,涉案草莓合作社尚有存款余额319.379万元未退还,对外借贷资金325万元,其中未到期229万元,已到期96万元尚未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草莓合作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被告单草莓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未严格依照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运作,而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以存息高、无风险为诱饵,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后,向其吸收大量资金,所集资金并非为了满足成员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而是对外借贷,从中赚取利息差,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被告单位草莓合作社已退还大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村支书侵吞协管的征地补偿费

农村大众报临沭讯(通讯员兰珊兴成)村支书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贪污、侵占的方法,先后将近60万元公款变为私有,在全额退赃后仍获重刑。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

临沭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临沭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