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镀锌加工陈旧铁链 污染环境将赔钱又担刑责

沂蒙晚报 2018-11-23 15:49 大字

本报11月22日讯 (记者付茜) 日前,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被告赵某、赵某某、张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兰陵县看守所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通过法庭审理和辩论,3名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法庭将择期宣判。

经查明,2018年3月23日至27日,赵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境评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建设小型镀锌厂,雇佣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对陈旧铁链进行镀锌加工。三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相关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厂房外侧排水沟内。经取样监测,小镀锌厂厂内水沟总锌含量5160mg/L,总铬含量52.4mg/L;厂外水沟总锌含量1350mg/L,总铬含量20.5mg/L,外水沟污水中总锌总铬含量分别超过山东省污水排放标准中总锌含量标准的674倍,总铬含量标准的12.6倍。

经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镀锌厂土壤,已造成土壤污染。为治理污染和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共计支付收集、清运、储存、拆除、废酸处置费用、土壤检测等费用8万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赵某、赵某某、张某某环境污染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赵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兰陵县磨山镇政府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赵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等人对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检测鉴定、生产现场拆除等费用进行赔偿,共计8万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希望此案的办理能进一步激发广大公众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据悉,市环保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环保公安联勤联动,环保检察监督执法,环保法院做好衔接、畅通渠道,形成部门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今年1—10月,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立案80起,刑事拘留219人,污染环境行政案件立案41起,行政拘留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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