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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乡村“小”案现场庭审

沂蒙晚报 2015-08-25 23:19 大字

本报8月24日讯 (记者付茜通讯员贾传龙 徐侠) 几张课桌椅围成简单的方形,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依次而坐,现场围满了四邻八村的村民……20日,一场特殊的轻微刑事案件庭审,在206国道山东段临(沂)枣(庄)交界处东30米处路北边的兰陵县鲁城镇平山后村委会院子内进行。

庭审与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坐在公诉席上的检察官、审判席上的法官,不是来自兰陵县检察院机关部门,而是离被告人住址最近的兰陵县检察院派驻尚岩检察室及其管辖区域相对应的向城中心法庭,且将庭审现场设到了群众的“家门口”。

现年25岁的被告人房伟,是鲁城镇平山后村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今年2月13日,房伟准备开工修建自家养猪场的围墙,却发现墙边的206国道绿化带挡住了她的出路,没有多想,她径直到附近村子租了一辆推土机,把绿化带给了铲一个5米宽、4米长的口子,然后用土摊平铺出一条出路。次日,当房伟正在热火朝天地施工时,县城管局的巡查人员找上门来,她才意识到自己惹了祸,遂将绿化带恢复原状,并交纳了保障植被成活的2000元保证金。

此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由管辖离案发地的派驻尚岩检察室的检察官担任公诉人,并协调相对应中心法庭来审理。

当天的庭审开始后,不到一个小时便顺利结束。审判长刘西勇宣判:“被告人房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兰陵县检察院孙德茜检察长表示,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证据复核、公诉庭审都由城里搬到了乡村,用百姓听得懂的语言、信得过的方式来办案,这样做不仅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更提升了农民法律素质、促进了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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