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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赠两次效力如何认定

沂蒙晚报 2015-10-12 23:10 大字

近段时间,家住兰陵县某乡镇的李先生有点烦恼。李先生与李娜之间(均化名)系父女关系,与李强之间系父子关系。李先生与妻子在县城原有房屋一套,2012年5月份,在其回老家居住之前,经公证处公证,他与妻子将上述房屋赠与女儿李娜。但李娜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一直空着。2015年4月,李先生之妻病故,为感谢儿子及儿媳这段时间的照顾,2015年6月份,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又赠与李强之子李小强,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听说此事后,女儿李娜主张上述房屋应归其所有。李先生疑问,一处房产两次赠与,效力如何认定?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中,涉及房屋虽登记在李先生的名下,但系李先生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2012年,李先生夫妇自愿将房屋赠与李娜,李娜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未生效。2015年,李先生之妻病故后,他又将房屋赠与李强之子李小强,但李先生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上述房屋析产继承,故李先生妻子的份额仍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李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李娜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依法继承其母亲相应的遗产份额。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刘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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